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借款本金848314.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12月9日利息359.6元;从2019年12月10日起,以本金848674.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6元,减半收取计6143元,由被告四川眉山圆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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