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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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同共有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盱眙县盱城街道水木清华小区6幢*单元6**号房屋(限额10万元)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其与胡丽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盱眙县鲍集镇鲍集派出所对面混合结构3层房屋(盱房权证鲍集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