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830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5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欠付原告***担保款8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10000元,2020年5月30日给付10000元,2021年8月30日给付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自2021年起,每季度末给付1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被告按余款全额一并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9月7日,本院按照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填写的地址通过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退回,但按照规定应视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10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盱眙县住建局××被××人××名下××城街道××室房屋。2020年8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上述房屋权属情况及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到上述房屋并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无法处置,且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盱眙县龙泉雅苑小区进行实地走访,通过走访了解,***不清楚是否在家,不清楚做什么工作。

6、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8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本案件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51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学雷

审判员  张晓玉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 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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