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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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豫P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 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 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