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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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0750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93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13775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中借款本金13775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8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