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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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1524民初19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伙关系,2018年3月原、被告合伙在工地上做劳务分包辅材,2019年3月1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由原告亲笔书写签字的欠条一份,约定2019年年底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收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支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相关法律规定,特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材料款4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段思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