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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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0802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上诉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逾期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9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