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限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8384.84元”;

二、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6元,减半收取4053元,由***、***负担3607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06元,由***、***负担7214元,由黔西南州富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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