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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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334.2元、误工费12878元、护理费4604.85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240元,共计27557.0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在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17.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2250元、公估费200元,共计6267.33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告***6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担2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