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840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下欠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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