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材料款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保全费210元,共计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1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银行行号:104148000072)。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