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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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47947.77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支付6764.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1元,由原告***负担404元,被告***负担1697元(案件受理费由***预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从支付给***的款项中扣除1697元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