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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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83民初1268号 原告: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臻,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发,该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原告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正勇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宇莎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