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变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先予赔偿214043.39元给被上诉人***。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二审受理费175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330元,被上诉人***负担425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6元退回2176元,被上诉人***负担的425元迳行向本院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