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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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内0522民督124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伟花(系***妻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申请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伟花于2017年12月1日从申请人借款16900元并出具一枚借据,约定2018年12月1日还款,按月利2.5分计息,申请人主张按月利2分计息。要求被申请人***、伟花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6900元,利息6422元(16900元×0.02元×19个月),本利合计2332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伟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6900元,利息6422元,本利合计23322元; 二、被申请人***、伟花自2020年7月1日起以16900元为本金按月利2%计算给付申请人利息至本息偿清时止。 申请费127.68元,由被申请人***、伟花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海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伊日桂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