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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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324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孙孝学、宋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孝学、宋斌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帅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13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孝学、宋斌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0324执172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0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