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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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从2017年11月23日起,该款由被告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减半收取2,620元,由原告***负担870元、被告***负担1,750元。鉴于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金额由被告在支付以上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