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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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卡号为62×××91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8404.24元及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的利息4627.1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99.37元,合计93930.78元。2020年6月13日起的利息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财产保全费13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计1759.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170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