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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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224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时费、电费损失145438.89元; 四、被告大连鲜悦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大连杨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三项项下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08元,由被告***承担5483元,原告大连五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8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8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