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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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项; 二、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四项; 三、驳回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55元、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9元,由北京中成科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535.2元、辽宁光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