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804民初4383号

原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英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明铭,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辽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启鑫,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成,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启鑫,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铭,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启鑫,被告营口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殿成与费启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给付物业费1元/天/平方米*268天共计:621583.12元,并给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曰;3、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万隆广场F302、F304租赁场地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于2020年1月26日至今一直处于闭店状态,未正常经营,且拖欠被告物业费共计621583.12元。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第三项:“如果乙方违为延迟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水、电、热力、燃气等公共事业费超过10日的,每延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延迟支付超过20日,甲方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停止提供物业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综上,以上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公证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被告***、营口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无需向原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20年2月1日至今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燃气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三、原告营口万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需返还被告***、营口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墙体使用租赁费36612元、预存电费17332.8元。

案件受理费10015元,减半收取5007.5元,原告自愿承担。

原、被告均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尹文成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大赫

书记员唐嘉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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