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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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巴中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由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60874.20元,已支付5000.00元,还应支付55874.20元;由上诉人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403812.11元(应扣减***已垫支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79.00元,由上诉人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39.50元,原审被告***负担413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79.00元,由上诉人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39.50元,原审被告***负担413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