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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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本金1104.94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3159.49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