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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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87636.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187636.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