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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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1336号 王兴官、覃文东: 申请人王兴官与被申请人覃文东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王兴官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20)桂1425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覃文东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000元,冻结有效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赵法官联系方式:0771-35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