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1425执保1336号

王兴官、覃文东:

申请人王兴官与被申请人覃文东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王兴官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20)桂1425民初165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覃文东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限额为15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5000元,冻结有效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赵法官联系方式:0771-352****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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