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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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12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746,628元,共计人民币868,6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的费用28,4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原告***负担4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负担2,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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