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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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借款本金11406.6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借款本金148196.0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对***抵押房产【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房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146.80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元(原告已交纳),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