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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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 鄂伦春旗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29,384.7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2,337.72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103元,被告***负担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