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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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佳木斯市肿瘤医院 汤原县凯驰出租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2866.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原告***在获得上述赔偿后应将被告***垫付的26586元医药费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与被告凯驰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