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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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2031、12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2031、1203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2031、120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红百年公司以上述使用费金额为基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蒋茂萱、欧习勇二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其还清前款之日止,具体计算基数及利息起算日详见附表2); 四、驳回蒋茂萱、欧习勇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由蒋茂萱、欧习勇二人承担(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