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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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0)陕0118执保133号西安市鄠邑区不动产登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20)陕0118执保133号西安市鄠邑区不动产登记局:山鹏超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53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石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路XX苑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期限一年。附:(2020)陕0118民初533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武轩联系电话:1539904**** 89020052(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