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冠都(衡阳)置业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62607元、利息52732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4日止),后期利息以实际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15%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5900元,由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77元,由原告***负担5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