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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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 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222.38元; 三、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6220元; 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11563.66元; 五、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500000元; 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2294.4元; 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2294.4元; 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2294.4元; 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为266060.8元; 十、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49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4469元,由***、***、***、***、***负担469元,***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3元,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9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6206元,由***负担8541元,***负担400元,***负担400元,***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