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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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原告***已预交15780元,应退回789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90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由被告***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