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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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侯东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土地收益款共计179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侯东仪村委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