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租赁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长丰国际大厦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的租金及违约金(其中租金从2017年9月30日起按照36736元/年标准计算直至房屋返还之日止,违约金从2017年9月30日起以所欠租金36736元为基数、2018年9月30日起按照36736元/年标准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的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共有的位于长丰县的房屋。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15元,减半收取计4757.50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长丰县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40.5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2。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2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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