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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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0元和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