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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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5107元。 二、被告***、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