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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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 乐清市胜发电器有限公司 廉江市中天电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 二、限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乐清市胜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41174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三、***对本判决第二项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乐清市胜发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25元,由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125元,由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乐清市胜发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125元,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广东中天电器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乐清市胜发电器有限公司42250元,一、二审法院不作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