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黔2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三联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怡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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