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3万元(从2014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18日止。原告已收到被告借款利息100000元,应予以扣除)。2019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