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3万元(从2014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2019年7月18日止。原告已收到被告借款利息100000元,应予以扣除)。2019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另行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被告周口市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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