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天津泰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1,707,630元;

四、驳回上诉人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天津泰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3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572元,由被上诉人天津泰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6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壹杯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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