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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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2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底商(转)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5日解除;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管理费50,342.47元;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约金86,545.2元; 五、驳回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2元,合计10,881元,由上诉人***负担3,264.3元,被上诉人***负担7,61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