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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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扣除已给付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9.96875‰计算,逾期期间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