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128.03元。 二、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1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沈丘公司负担658元,原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