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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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玉阳建材有限公司 南昌市金广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 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博顺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市玉阳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45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为8738354.1元,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江银南分新支借字第1720488-002号)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市玉阳建材有限公司应付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昌市金广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顺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市玉阳建材有限公司应付债务中的本金人民币245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利息总额的44.95%比例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具体以赣(2017)新建区不动产证明第00XXX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财产为准)折价、拍卖、变卖所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广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顺实业有限公司、***、***、***、***、***按本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玉阳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8311元,由被告***、***、***、***、***、***、江西省天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市金广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博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