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朱兴俊。

委托代理人:张智敏,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

法定代表人:吴立奎。

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2019)深国仲裁65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定:(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塔吊租赁费用人民币47600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6月5日起计至案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往来差旅费人民币6787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574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257.4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316.6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12574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316.6元。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裁决书生效后,因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义务,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执行中,经双方多次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70000元,其他部分放弃执行,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转款7000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886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69114元。至此,本院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深国仲裁657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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