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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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原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华东电器集团邯郸俊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新方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邯郸俊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