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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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菏泽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菏泽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2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物业费340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340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菏泽融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过高部分的违约金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