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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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第三人连云港市千业钢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钢模板及配件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扣件95799只、钢管177342.3米、顶丝592根。如不能返还,按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只6元,顶丝每根8元予以赔偿。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3641739.86元,违约金18208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1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64733元,原告自行负担6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